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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香园兄弟又双叒叕闹起来了 哥哥要求平分3亿不动产案二审开庭

时间:2017-07-25

云南网讯(记者 黄翘楚 实习生 李雄伟)作为云南知名的餐饮企业,桥香园因为兄弟俩反目,近年来频繁进出法庭。最近,他俩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官司互博,原因是两兄弟创建桥香园以来,购买了不少房子和土地,而哥哥将弟弟告上法庭,就是为了平分12处涉及3亿多元的不动产。年初时,一审法院判决其中仅有3处由两人平分,哥哥江勇不服进行上诉。7月24日,云南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哥哥要求平分3亿余元不动产

江氏兄弟的纷争得从2011年说起,当年7月31日,江勇在桥香园中的职务被免去,同年8月,江勇将弟弟江俊诉至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江勇的合伙人身份、对桥香园享有一半资产。2014年11月12日,云南省高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定两人平分“桥香园”,双方各占50%的合伙份额。

据此,在合伙纠纷案之后,2016年江勇又将弟弟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将两兄弟在昆明、蒙自、北京、大连、成都等地的12处价值30052.47万元的不动产进行平分,江勇应分割财产价值为15026.235万元。

在一审中,江勇方表示,两兄弟自1988年共同创建了桥香园后,共同积攒了众多财产。2002年4月5日,江俊草拟了两分《声明》,载明“桥香园”及其关联企业所有资产江勇、江俊各享有50%。此后,江俊又草拟一份《协议》,对部分共同创造的财产进行分割,两人均在《声明》和《协议》上签字认可,因此,江勇要求法院分割双方的共有物。

面对哥哥的请求,江俊一方表示,同意对登记为两兄弟的共有房产进行分割,但他认为,对于哥哥主张的部分房产、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两兄弟共有财产,不应纳入分割范围。对于哥哥提及的《协议》,弟弟江俊认为,《协议》没有经过利害关系人金某的追认,是无效的。

一审判决仅3处房产由两人平分

一审判决,两人位于金马碧鸡坊商业步行街的一处房产证尾号为“283”的房产归江勇所有,由江勇向被告江俊支付房屋折价款27710000元。位于昆明市人民中路和东风西路交叉口的一处房产证尾号为“484”的房屋归江俊所有,由江俊支付房屋折价款5629125元。位于蒙自市银河路北段西侧,房产证尾号为“231”的一处房产归江俊所有,由江俊支付房屋折价款8376075元。

判决下发后,江勇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相互矛盾,判决事实及理由不充分,不能服众,上诉至云南省高院,要求法院改判,支持自己一审诉求。

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属不属于共同财产?

庭审现场,江勇称,江俊背着自己私自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因此12处不动产大多登记在江俊及其子女名下,江勇一方指出,当时江俊女儿还是学生并无能力购置如此多的房产。

“我们双方曾经分别以《声明》、《协议》、《协议书》等形式多次确认,这些登记在其他人名下的财产为共同财产。”江勇一方表示,这些财产都是双方共同创造的,只有先分配到兄弟俩手里,才能成为各自与家人的共同财产。

“江俊女儿名下的房产为江俊夫妇为女儿购置的财产,并未使用江勇的钱财购买这些房产,未侵犯江勇的权益,他们给女儿买这些房产是他们自己的意愿,跟江勇无关。”对此,江俊的代理律师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代晨表示,江俊女儿名下房产2处已售卖转让,现仅有一处在江俊女儿名下。

此外,代晨表示,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不可能确认为共有,更不可能分割,江勇一方认为可以就其价值补偿50%给对方,完全是混淆了共有物分割和财产损害赔偿两个不同的请求权基础。

在此次庭审中,双方都未提供新的证据,江俊一方在庭上表示,江勇既无法提供证据,也无法说明除了一审判决分给江勇以外的其他房产购置中自己有没有出钱、出了多少钱,遂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最后,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庭后调解,如调解不成功,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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