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对严重失信主体怎样实施行政处罚?4月28日,记者从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获悉,《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9年4月19日起施行,失信主体将受到惩戒,并列入黑名单,“惩戒期”内不得参与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
昆明出台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
意义:有利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诚实信用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严重失信主体进行惩戒,有利于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遵法守法,约束、惩戒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潜力,建设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
内容:“惩戒期”内不得参与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活动
《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对严重失信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惩戒,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有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细则》中所称严重失信主体的范围,包括:(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二)被司法机关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三)被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成员属于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体视为严重失信主体。
《实施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二)政府采购、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
(四)其他涉及公共、公益项目的交易活动。
《实施细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同时,应当加强信息共享联动,共同做好失信惩戒工作。突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责任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的紧密结合。
对严重失信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的惩戒实行记录期限制度,超过记录期限的不予惩戒;同时,在第七条中明确规定了确定惩戒记录期限的依据、顺序和原则。
昆明出台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
明确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按照下列规定实施惩戒:
(一)记录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5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二)记录期限超过6个月至12个月以下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10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三)记录期限超过12个月至24个月以下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15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四)记录期限超过24个月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20分,为其综合评分的最终得分。
“得分低的主体很难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了,最终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结果。”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工作人员说。
明确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按照下列规定实施惩戒:
(一)记录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15%,为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二)记录期限超过6个月至12个月以下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20%,为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三)记录期限超过12个月至24个月以下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25%,为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四)记录期限超过24个月的,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30%,为其详细评审的最终得分。
规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失信行为的,记录期限内招标人(采购人)不得委托其办理招标(政府采购)事宜。
规定评标专家存在失信行为的,记录期限内不得抽取其参与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活动。
亮点:失信结果将上网发布
《实施细则》共有五大亮点。
一是严重失信主体无区域限制。
二是突出结果运用,将行政机关认定的失信黑名单或者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云南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上确定和公布的严重失信主体,确定为惩戒对象。
三是实行记录期限制度,超过记录期限的不予惩戒。
四是对投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实施惩戒的责任主体明确为招标人(采购人),对评标专家实施惩戒的责任主体明确为招标人(采购人)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是在评审过程中进行惩戒,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的项目统一惩戒标准。
云南网记者 赵岗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