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8月1日起,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试点集中管辖昆明市东川区、安宁市、晋宁区、嵩明县、寻甸县、宜良县、石林县、富民县、禄劝县9个县市区范围内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昨日,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介绍,一年来,该院累计受理案件95件,审结67件。在审结案件中,裁定42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11件,判决行政机关败诉13件。其中,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24件案件达成行政和解。
另外,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今年2月以来,各区、县、市检察机关以当地林业、国土、环保行政机关为被告分别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截至今年7月31日,该院立案9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组织庭前会议6件,开庭审理5件,判决3件(均已生效)。
案例一
身份信息被冒用 女子“被结婚”13年
法院确认结婚登记无效
王女士与明先生都是东川区某村的村民。上世纪90年代,两人按农村习俗“订了亲”,之后两人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因为性格不合,两人选择了分手,王女士也离家外出打工。
2002年12月,明先生和恋人李女士竟冒用王女士的身份信息,取得阿旺乡婚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并于2003年1月在东川区民政局申领了明先生、“王女士”的结婚证。
直到2016年8月,王女士才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早在十多年前就被人冒用进行结婚登记。随后,王女士向区民政局反映,可问题一直未解决。为此,王女士将东川区民政局以及第三人明先生、李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结婚登记。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本案中,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明先生、李女士提供的虚假证明材料以及冒用王女士身份信息的结婚申请未履行审慎的审查职责,在女方“王女士”并未亲自到场的情况下,错误核准了明先生与“王女士”的结婚申请,违反了相关法律、条例规定的结婚登记基本条件,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区民政局应承担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确认该结婚登记行为无效。
案例二
房屋备案登记“易主” 市民状告房管所
原是地产公司伪造退房申请一房多卖
2012年,子先生在富民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与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后,双方还在富民县房管所进行了备案登记。
可4年之后,这套房屋的主人却换人了。子先生称,2016年8月,他到富民县房管所查询房屋登记情况时,对方告知他这套房屋已登记备案至他人名下。
原来,就在几个月前,这家地产公司向富民县房管所提出了注销登记申请,并提交了退房申请、子先生的相关身份材料复印件以及合同挂失的登报材料。县房管所依据材料,作出了注销登记行为。之后,地产公司将这套房子卖给了别人,并进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因对该注销登记行为不服,子先生将富民县房管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屋登记变更行为。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县房管所在原告子先生并未到场,仅凭利害关系的一方即地产公司提交的注销申请、身份情况复印件和登报挂失声明,就作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登记,违背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根据相关注销登记的具体规定,该注销登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富民县房地产管理所作出该备案登记的注销行为违法。
都市时报记者 林舒佳 通讯员 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