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通报
梁晓川等八人绑架罪一案
【案情】
经审理查明,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华硕公司因二氧化硫气体排放超标,对周围村庄生态环境和村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村民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并自发组织后阻止公司生产,到公司反映要求赔偿因二氧化硫气体排放超标所造成的损失,公司多次派人与村民协商,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经过环境评估,镇沅县生态环境局先后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停业整顿。公司认为其利益受损系村民向政府反映所致,该公司负责人即上诉人梁晓川便雇请上诉人梁庆功等人教训、殴打被害人曾某坤等人。梁庆功等人购买了手套、尼龙绳、胶带等工具,并更换租用车辆牌照,于2017年9月3日凌晨3时许,进入被害人曾某坤家对其进行殴打,并准备拿出绳子对被害人曾某坤再进行殴打时,因被害人强烈反抗未能得逞。
【审判】
镇沅县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对被告人梁晓川等八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50000元不等。
宣判后,梁晓川等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