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迪庆州首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
近日,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维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4个公司固体废物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的四件案件。
庭审表明,该四件案件属环境污染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是迪庆州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被告人在承建维福公路第二、三、四、五合同标段开挖路基过程中违法倾倒工程废弃土,致使林地、农地被覆盖,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迪庆州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2018年7月18日履行公告程序。在公告期30日内,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没有申请参加诉讼。
庭审中,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详尽地向法庭出示了指控环境污染事实所需的各种证据材料,围绕被告向土地倾倒大量废弃土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等方面,向辩护人陈述侵权的事实。公益诉讼人在庭审举证时证据链条完整,庭审辩论有理有据,让庭审法官及旁听人员对公益诉讼人提出诉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合理性及合法性清晰明了。
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涉案标的进行诉讼保全,先后召开3次庭前预备会议,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庭前交换,为庭审顺利进行和调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经过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了和解协议,和解内容经30天公告,无人提出异议,则可生效。
据悉,该四件案件是州法院受理的首起一审公益诉讼案件,是法检两院对公益诉讼案件的探索与创新,对维护我州生态环境,建立良好的生态体系以及对推动迪庆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有人民检察院和海事机关,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比如中环保联合会、绿发会等等。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按《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必须由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记者央金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