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增加预告登记条款开发商侵害购房人权益将纳入失信名单
昨日,昆明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通告称,为保证预告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保护各方交易主体的权益,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了预告登记相关约定的条款,并于2019年6月1日正式启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增加预告登记条款,对购房者有什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购房者就尚未建成的预售商品住房申请预告登记,可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以此保障今后顺利拿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通告中明确,预告登记旨在保护购房者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当事双方有关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是办理预告登记的前提条件。购房者和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应勾选申请办理预告登记选项,并在合理的时限内及时办理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合同备案后,交易各方主体应及时按照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报办理预告登记,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对预售商品房买卖双方约定了预告登记、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如购房者向金融机构贷款购房,金融机构应在贷款抵押合同中明确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约定,各金融机构、开发商和购房者应积极配合,共同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一并受理和办理。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需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原则上应由开发商提供,今后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不再重复收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需提交的贷款抵押合同原件,原则上应由金融机构提供,今后办理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时,不再重复收取贷款抵押合同原件。
通告强调,自2019年6月1日启用增加预告登记条款的合同文本后,开发商未征得购房者同意,擅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为不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购房者可及时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反映。下一步,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建立不动产登记失信名单制度,对房地产企业类似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记录到不动产登记失信名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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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主城区预告登记可提前进行网上预约,即关注“昆明不动产”微信号或登录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http://bdc.km.org.cn)预约服务功能,选择好预约办理点和预约时间后,就可凭预约凭证并携带相关资料按时到达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具体预约流程为:用户注册—预约服务—选择办事大厅—选择业务—阅读办事指南—选择预约时间—提交并接收预约凭证。(记者 罗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