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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水平

时间:2019-09-26

原标题:我市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水平

近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不断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卫生健康需求,对乡村医生的收入保障作出明确规定,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意见》规定,离岗和在岗到龄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在本实施意见出台前已退出且健在的离岗乡村医生,按照服务年限给予每人每年600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80%。离岗乡村医生补助对象为,1950年2月24日(云南解放时间)后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级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以上,现已退出工作岗位且健在的人员。已享受过县(市、区)级离岗补助,但未达到以上标准的离岗乡村医生,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予以补足,不重复补助。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离岗乡村医生归属地变更的,由划入的县(市、区)进行统计补助。因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被开除的,不享受一次性退出补助。截至本实施意见出台之日,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在岗乡村医生,必须办理退出手续,并按离岗医生补助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各县(市、区)制定具体认定和审核办法,认真审核认定离岗和在岗到龄乡村医生的身份和服务年限。严格执行个人申请、相关单位审核、乡村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终审确定的程序要求。核准补助人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后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市财政局根据市卫生健康委上报的补助人数按规定拨付补助经费。

《意见》规定,建立和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切实解决在岗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照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积极引导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根据《云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与核算办法》的规定,可统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对其保险费予以适当补助。

《意见》规定,在岗乡村医生补偿政策,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记者 刘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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