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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住房公积金政策有新调整

时间:2019-09-26

原标题:我州住房公积金政策有新调整

经过前期充分征求意见,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住建部和省有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化管理要求,对《德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德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内容进行部分调整,经州人民政府第十五届第21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由州人民政府印发实施。新的调整于今年9月16日起正式执行。

与之前的政策相比,本次的三个管理办法都有些许变动。

《归集管理办法》核心内容调整。本《办法》第二章,增加港澳台同胞、驻地军队文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将港澳台同胞、驻地军队文职人员缴存公积金事宜纳入此次调整的归集管理办法,便于规范管理。本《办法》第四章,补充规定单位及职工补缴、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的执行情况。明确规定缴存职工实行补缴、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的条款,细化条款内容,规范操作管理。本《办法》第八章,增加网上缴存业务处理。开通网上缴存业务办理,实现“便民、利民、高效”的在线业务办理运作模式。本《办法》第六章,补充规定缴存职工查询公积金信息途径。明确规定开通短信、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网上大厅等多种服务渠道。

《提取管理办法》核心内容调整。本《办法》第二章,增加住房公积金按揭冲还贷业务的规定。允许贷款期间,抵押物未落实的按揭贷款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清理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支付物业管理费、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交通事故及困难家庭子女考取大学提取业务。

《贷款管理办法》核心内容调整。本《办法》第三章,细化贷款的条件。明确规定申请贷款时应具备的条件,细化和补充条件内容。明确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贷款。本《办法》第三章,细化不符合贷款的条件。明确规定申请贷款时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形,细化不予贷款的条件内容。明确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贷款。本《办法》第四章,细化贷款利率执行情况。明确住房公积金改善型自住住房(二套房)利率执行上浮利率的规范。本《办法》第十一章,增加法律责任的模块。明确规定缴存职工在公积金贷款期间,若出现办法中规定的相应情形,中心可有权按规定履行职责。(通讯员 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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