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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红河法治建设“零”的突破

时间:2019-09-28

原标题:见证红河法治建设“零”的突破

从1986年《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颁布实施至今,我州共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21件,其中,自治条例1件、单行条例18件、地方性法规2件。初步形成具有自治州特色和民族特点的法规体系,为加快法治红河建设进程、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30余年立法治州,州人大常委会原秘书长李河,州人大法工委原副主任、副调研员李朝发成为我州法治建设的参与者、见证者,与共和国同成长,与自治州共进步。在他们心中,红河法治建设的历程亦是一部史诗般的红河发展史。

崭新的一页,从红河的实际出发

日行1万步,夜读10页书。这是已经85岁高龄的李河的生活日常。

初见李河,朴素简单的衣着看起来和普通同龄老者并无不同,但精神矍铄。采访中,李河为我们一点点推开了了解红河法治建设的大门——

时间向前追溯,1983年,红河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筹备起草编撰工作被摆上工作日程。“从那个时候起,红河州才算首次建立起立法机制。”李河说,以当时红河州的发展实际为出发点,历时两年多,《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在1986年7月5日举行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得以通过。1986年8月30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在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获得批准,并正式颁布实施。

至此,我州也才算有了第一部全面的地方自治条例,民族立法工作从此开始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这是红河法治化建设的开端。”李河语气中略显激动。其实,一直以来他都始终关心关注着红河的法治化进程。“我卸任的时候好像已经制定出台了9个单行条例。”李河感叹道,“这些条例都成了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效补充和完善,推动发展实现着一次又一次的进步。”

回忆往昔的立法过程,李河说,每一次都紧扣红河发展实际,目标只有一个——“让我们的家乡越来越好。”

异龙湖,红河的母亲湖。20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因打通青渔湾围湖造田、网箱养鱼,一度造成异龙湖水位下降、库容减少,水体富营养化严重。“记忆中,最严重的是1985年,异龙湖几近干涸。那时,母亲湖已风光不再,鳡条鱼不见了。”李河介绍,1993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一名来自石屏的基层干部提交了一份《救救异龙湖,保护异龙湖》的建议。而正是这声呐喊,彻底唤醒了人们保护异龙湖、保护母亲湖的意识。“我参与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的起草制定。”李河说,那是个艰辛的过程。

当时,为了搞清楚异龙湖的情况,李河等人沿湖徒步巡察,仔细考究,严格测算。“条例的制定,最终的核心是要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李河说,恢复水系、保证库容、保证水质是保护异龙湖的关键。字斟句酌,七易其稿,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在最后的定稿中明令禁止网箱养鱼,提出水量要达到并保持在1亿零500万立方米。“只有这样,异龙湖才能重现昔日风光。”李河高兴地告诉记者,早在几年前,他再次前往异龙湖时,异龙湖的水量已逐渐恢复到9000多万立方米。“这是最好的回报!”当记者告诉他,异龙湖保护条例已经过第三次修订,变得更加完善时,李河竖着拇指说:“异龙湖一定能恢复美景!”

“根据自治州的特点,立法工作就要以解决自治州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和根本,建立在推动自治州经济社会快速高质量发展上。”思维敏捷的李河反复说,过去、现在乃至将来,立法工作都应如此。“祝愿我们伟大的祖国蒸蒸日上、祝愿红河发展欣欣向荣!”

以后的每一页,都用心去书写

我州是矿产资源大州,20世纪90年代,乘着改革开放的东风,以个旧锡矿为核心的有色金属矿业开发蓬勃发展,竞争激烈。为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有序发展,在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基础上,《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率先在全国出台。

类似的条例还有: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发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个旧金湖管理条例、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林业条例等等。

“所有这些,都与我州发展息息相关。”说话的人是李朝发。已经退休3年多的他,曾在州人大立法相关工作岗位上干了15年时间。李朝发告诉记者,民族立法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30多年来,州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规定,认真研究,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为重点,积极开展立法活动,逐步形成了具有红河自治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法规体系,对保障国家机关依法履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州发挥着重要作用。

“立法绝不是件简单的事。”虽然不是法学出身,但爱学习钻研的李朝发硬是把推进立法工作磨炼成自己的看家本领。他告诉记者,每一部法规、每一个条例的制定起草都要经过严格的调查、论证、审议、修改过程,直到颁布施行,每一步都来不得半点马虎。“只有以对得起人民、对得起时代的责任心才能担得起这项分量不轻的工作。”他还说,立法工作要突出其前瞻性,一部法规或者一个条例,看起来篇幅不长,但必须经过反复的调研、修改,一定是要在未来一段时间能帮助和促进某项工作发展进步。

随着我州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1986年颁布施行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2001年,条例修订工作被摆上了工作日程。全程参与条例修订工作的李朝发记忆犹新:“修订条例的目的很明确,核心是要协调好自治地方民族团结进步的社会关系,要解决好应由民族自治地方解决的问题,要推动自治州的规范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

“当时,条例的修订对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促进非工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管理维护、林业工作等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和完善。”李朝发说,《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修订经过15易其稿,最终在2004年5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并颁布实施。“因为前期的调研论证工作仔细,《条例》在省人大常委会上全票通过。”即使时隔多年,李朝发眼中闪过的激动之光依然如同当时:“很欣慰,感觉每一次法规、条例的制订都像在为自治州的发展打基础一样,虽然辛苦,却能看到回报。”

正是有了这些条例,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私挖滥采矿产的行为得到遏制;广袤的森林资源得到保护,城市管理更加规范……“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法制工作者,也坚信法治红河建设会取得更多更好的成绩。”李朝发说。(记者王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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