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社区停车设施不得只售不租、新建社区要考虑片区需求建设公共停车场、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适度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8月30日,记者获悉,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了《云南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8月29日至9月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任何意见建议可发送至邮箱fgwjcc2021@163.com。
到2025年
停车难问题要有效缓解
《实施办法》中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停车难问题等有效缓解,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社会共治、社区参与的城市停车管理治理新格局初步形成。到2035年,全面建成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有力支撑现代城市发展。
各级政府要做好城市停车普查,探索建立城市停车设施备案和停车基础信息数据采集机制,摸清城市停车资源规模、构成、分布及收费等情况,建立完善城市停车设施供需动态评价制度。
新建社区
要考虑建设公共停车场
新建居住社区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国土空间规划有关要求建设停车设施,除考虑社区基本停车需求外统筹考虑片区需求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实施办法》还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加快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结合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等改造,综合整治释放空间,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在社区周边路段合理设置夜间限时停车区域,满足居民夜间停车需求。
公共交通发达区域
适当控制停车设施建设规模
规划和建设与当地交通工具相适应的摩托车、机动三轮车、非机动车等公共停车场。
《实施办法》明确,公共交通发达区域,适当控制停车设施建设规模。要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围绕城市出入口和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推进公路客运站与航空客运枢纽间的换乘停车设施建设,优化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
居住社区等场所
停车设施错时向社会开放
出台共享停车细则,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和保证行政办公正常运行前提下,有序适度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鼓励商业区、办公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居住社区等场所停车设施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情况下错时向社会开放,探索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的模式。居住社区停车设施不得只售不租。
鼓励各地运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挖掘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潜力,布局建设停车设施。
小微企业和个人
可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
《实施办法》提出,要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投资规模等准入标准,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
在停车收费政策方面,《实施办法》明确要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未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自主制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协议确定收费标准。
要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大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乱停乱放和违规收费等行为的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力度,维护良好停车秩序。新建改建公共停车设施建成营业后,基本停车需求得到有效满足的,视情况减少或逐步取消周边路内停车位。(记者 闵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