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普洱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办法》将实施
11月1日,普洱市人民政府在普洱市人民政府网发布了关于印发《普洱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称,《普洱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并在市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后无意见,将从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施行。
据了解,《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普洱市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的农药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促进绿色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办法》是根据《云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的。适用于普洱市从事农药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人员和单位及组织等。
《办法》明确了农药管理主体责任部门为市、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此外,还对农药经营的申请许可条件以及农药购买和使用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为推进普洱市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建设,《办法》第十一条指出,普洱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支持和鼓励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规定的农药品种,并规定了不得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品种。《办法》还明确提出,有效成分为异丙胺盐的草甘膦系列品种禁止在茶叶、咖啡、蔬菜、生物药、水果生产基地及已经通过绿色、有机认证的农业生产基地使用。(记者 马雨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