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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中院出台意见进一步规范法院司法救助工作

时间:2019-11-13

云南网讯(记者夏方海通讯员杨帆罗旋)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程序,统一救助标准。日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并于11月6日起已在全州施行。

《意见》共分17条,对司法救助的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原则、救助程序及具体救助金额确定等问题作了详尽规制。《意见》明确被救助对象应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并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为主;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能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

《意见》规定,案件管辖法院负责救助工作;在管辖地有重大影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上下级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联动救助。救助金的具体数额,应当综合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本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和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合议庭决定救助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标的数额的50%,超过50%或个案救助金额超过3万元的应当提交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但救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标的数额。

此外,申请材料齐备且无误的,案件承办部门与司法救助部门、立案部门均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签注、立案、移送手续;认为申请材料不全或有误的,案件承办部门或立案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限期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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