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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

时间:2019-11-13

原标题:我州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我州出台并实施《西双版纳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总则、编制和标准管理、配备和经费管理、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问责、附则六章共34条。

《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全州各级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同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使用公款长期租用车辆,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大力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喷涂标识和监督电话。

《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对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

《办法》制定了严格的监督问责规定,要求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对违纪违法的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党政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记者 马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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