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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9名农民工讨薪 ——五华法院调解工作实录

时间:2019-12-08

“不行,我们不同意共同连带责任,我们只在自己的责任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11月22日,在五华区人民法院调解室内,面对陈建云和马海翠提出的调解提议,B公司代表坚持己见。

B公司作为4被告之一,被19名农民工起诉至五华法院索要劳动报酬。立案庭法官马海翠10月24日收到起诉材料后,与五华区民事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陈建云努力了将近一个月,才将原告和4被告方聚集在调解室内。

一个工程多名工人起诉讨薪

“马上到年底了,从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各方面考虑,农民工想要讨回工钱,调解比诉讼更有利。”马海翠说,在收到19名农民工的起诉材料之前,已有7名同一个工程的农民工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在五华法院审理。

“这19件个案如果走诉讼程序,立案、送达、开庭,甚至上诉,时间周期比较长,并且会产生诉讼费用,对原被告双方都是不小的负担。之前的7起诉讼判决出来以后,就可以用判例作为指引进行调解。”考虑到这些因素,收到立案材料的当日,马海翠就将这19件案件的情况告诉了五华区民事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陈建云。

从那天起,陈建云一个月内不断地给涉诉各方打电话,了解情况,确认调解意向。

“A公司在红河州有一个建设工程,其中的一标段和四标段分别分包给B工程公司和C工程公司,代某作为包工头将这两个标段的工程包揽下来自己干,自己调配工人同时做两个标段的活。”陈建云介绍,这项建设工程已于2016年完工,但是代某工程队的30多名农民工工钱都没有结清,其中7人早前已将代某和B、C公司诉至五华法院,法院判决由代某支付7人欠薪,B、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此次,另有19人将B、C公司和代某起诉至五华法院,同时A公司也被列为被告之一。未付工资汇总表显示,19人的欠薪总计近130万元。

经陈建云了解,这19人的欠薪情形与之前的7人情形类似,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判决结果也不会有太大的区别。“之前的7个案子被告都败诉了,这19个案子案情基本一样,只是金额有所不同,最后被告都要败诉,既然这样,我们就以判例为指导进行调解,节省各方的时间和成本。”

共同连带还是按份连带有分歧

与前7件案件稍有区别的是,此次,A公司也被列为被告。经陈建云确认,A公司确实已将涉诉工程的款项支付给B、C公司,从情理上来说,A公司与此次纠纷并无关系,但论法律,A公司既然被列入被告,若是缺席调解就无法进行。陈建云颇费了一番功夫才说服A公司参与调解。

11月22日下午2点,A公司代表2人、B公司代表1人、C公司代表2人、代某、原告工人代表1人、原告代理律师2人、马海翠、陈建云以及2名书记员参加了调解工作。

一下子涌进这么多人,调解室显得逼仄狭小。处于矛盾中心的代某说:“2015年5月28日,项目就交工验收了,如果公司能按时结算,就不会有后来的这些事了。”

“问题始终是要解决的,工人们如果起诉肯定会胜诉,每个案子一千多的诉讼费都要你们出,加起来也不少,而且19个案子分别开庭你们都要应诉,人力、时间成本都要耗进去,所以不如调解,工人能尽快拿到工钱,你们也能省不少事。”陈建云向B、C两家公司的代表发出提议。

“实际上工程都是代某在管理,很多问题我们是不清楚的,我们承认自己的管理确实不到位才有了今天的问题。”B公司代表说,“但是我们不同意承担共同连带责任,只能承担按份连带责任。”

在多番商谈之下,最终,原告方作出了让步,同意按份连带责任划分,B、C两家公司也按照总工程款划分了比例,针对代某欠工人们的近130万工钱,B工程公司承担51.38%连带责任,C工程公司承担48.62%连带责任。

一波三折调解终未果

对陈建云而言,这无疑是商谈了2个多小时后一个巨大进步,但她没想到,这次调解最终还是没能成功。

B、C两家公司均提出,可以通过调解快速支付农民工工钱,但名单中有6个人必须除外,这6个人被认为是代某的“嫡系”,除5人为近亲属外,其中1人是代某的司机。

B、C公司的提议遭到工人代表和代某的拒绝,3个多小时后,调解工作最终因此中断。

昨日,陈建云和马海翠透露,由于各方无法达成调解,加上19件案件的当事人表示,要追加逾期利息的赔付,这批案件已经立案,确定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在陈建云经手的调解案件中,这样的情况很常见,忙活一两个月,最终还是不能达成调解。陈建云说:“站在他们各自的角度,似乎都没错。调解工作之所以难,就难在需要找到一个各方愿意妥协的平衡点。这次没调解成功,我非常遗憾,我要做的还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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