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 (特约通讯员 李春丽)近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在玉溪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工作的通告。通告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工作。
根据通告,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由具有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承担。在玉溪市办理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时,应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无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合格报告的车辆,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应当到从事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修理。车辆复检时须携带维修企业开具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维修证明,经核对维修信息并经同一个检验机构复检合格后,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据了解,根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124号),采用简易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的轻型汽车(总质量小于3.5吨)按70元/车/次、中型汽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3.5吨,小于10吨)按80元/车/次、大型汽车(大于或等于10吨)按90元/车/次标准进行收费,收费标准对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车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