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勇
云南网讯 “物管喊我们签字领酱油,结果签字表却被拿去领取49万余元公共维修基金。”在一些公号中,将昆明经开区蓝苑静园业主的这种遭遇称为领了天价酱油。12月26日,呈贡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蓝苑静园小区4位业主诉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昆明经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监管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法定职责一案,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原告代理人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涛认为,按《物业管理条例》 等相关规定,第三人使用维修基金的,应当征求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的意见,动用蓝苑静园小区495610元维修基金并未达到此条件。同时,4位业主属于此维修基金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鹏、平红彦认为,提起诉讼的4位业主并不具备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属于业主共同共有,起诉权应由全体业主共同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