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熊波 实习生 王莉 周彦君
云南网讯 保山龙陵县的王玉平打了一场民告官的官司,他认为36年前自己出钱购买的土地,使用证上的名字成了弟弟家的,这事龙陵县政府有责任。一审认定县政府存在错误和违规,判决撤销县政府颁发土地证的行为。但案件被保山中院发回重审,判决来了个大反转,认定政府颁证行为符合程序。之后原告上诉,保山中院终审认为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同时撤销了重审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官司辗转反复,似乎又回到了起点。目前,王玉平又向省高院提起了申诉。
一审
原告
我出钱买的地 咋成了弟弟的
王玉平诉讼称,1982年,他花1300元从赵映美手中购买一块自留地,双方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后,王家人在这块地上建盖了房屋。1988年2月,王玉平的父亲王保兴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王玉平说,1992年12月到1993年2月期间,龙陵县龙山镇政府要修路,道路要从他家经过,于是政府对他家的地基进行了移位调换,调换来的土地仍作为住房用地。住房地基调换完成后,王玉平让弟弟王玉红管理使用新建的房产,王玉平的父亲也一直生活在该处房产内。
2015年王玉平的父亲去世后,王玉平得知弟弟和弟弟的前妻任瑾要处理该房产。2016年1月,王玉平发现龙陵县政府已于2008年2月向任瑾颁发了土地使用证。
王玉平认为,龙陵县政府的颁证行为缺乏事实根据,为此一纸诉状将龙陵县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其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
被告
颁证材料齐全 适用法律正确
庭审中,被告方称,他们的土地变更登记程序合法,行政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颁证所需的材料齐全,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依法维持被告的颁证行为。
第三人
转让协议伪造 地和原告无关
这起民告官案中,任瑾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任瑾认为,原告与涉案土地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告颁发土地证的行为是否合法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告提供的土地转让协议不真实,且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任瑾称,根据1985年第一次“土地及房屋产权审查”,该土地上房屋的产权为原告的父亲王保兴,1988年《云南省城市土地使用证存根》记录的土地使用人也是王保兴,与原告没有关系。1992年因政府修路,地被征收。根据公证书及3份建房用地申请书证实,政府划拨了3个地基补偿给王保兴,相关手续由王玉红办理,3个地基由王保兴、王玉红、王玉祥持有,原告没有取得土地的任何权利。
判决
县政府多处违规 撤销所颁土地证
龙陵县法院一审查明,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的最初来源是原告王玉平与赵映美转让而来的,当年原告的母亲还与赵映美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协议中载明由王玉平支付给赵映美1300元。随后王家人在地基上建房并居住,1988年2月原告的父亲对该房产进行初始登记,并取得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1992年12月,龙山镇政府修路,对原基地进行调换移位,王玉红以户主的身份与镇政府签订了搬迁协议,在新移地基上建盖房屋。
2000年6月,王玉红与任瑾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争议的房产归任瑾及其儿子所有。2008年1月,任瑾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本案争议的宅基地进行权属变更登记。
龙陵县法院认为,被告在2008年2月进行地籍调查时,没有调查清楚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的最初来源及初始登记等情况,随意认定宅基地的来源为“王玉红祖留宅基地”,被告所认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没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的登记行为还违反了“没有权属来源或权属来源不合法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权属不清的用地,在权属问题解决前不予登记”的相关规定。
一审法院还认定被告方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违反了法定程序。在没有合法土地证书证明权属来源的情况下,被告就通过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被告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本案的土地登记中,将原告宅基地的调换移位理解定性为县政府的划拨土地,并将‘划拨’二字填入《土地使用权证书》中。”在变更登记适用法律上,一审法院也认为存在错误。
2016年9月,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龙陵县政府2008年2月1日作出的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
重审
判决彻底反转政府完全没错
被告方及第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保山中院作出行政裁定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土地使用权是否是家庭共有财产及处置家庭成员之间是否明确相应的份额。保山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龙陵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发回龙陵县法院重审。
龙陵县法院重审后认为,1992年12月,王玉红代表家庭成员与龙山镇政府签订《搬迁协议》并公证,该协议的补偿面积明显超过当年王玉平母亲与赵映美转让的土地面积(转让面积约220平方米,补偿面积为306平方米),充分说明1988年登记在王保兴名下的家庭共有房产已在征用中消失。1993年1月,王保兴、王玉红、王玉祥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将所划拨的3个宅基地建房,先后得到审核批准,此时家庭共有房产已形成被处分的事实,虽然申请表上只有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而没有上级部门盖章,但不能以申请表不规范为由否认搬迁协议行政行为的真实性和批准使用土地的合法性。1993年12月王玉红以其儿子王某的名义申请在涉案土地上建房,得到了龙山镇政府及龙山镇土地管理所的批准。此时,第三人一家便取得了涉案土地使用的权利。
龙陵县法院认为龙陵县政府的上诉颁证行为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2017年6月,法院判决驳回王玉平的诉讼请求。
终审
原告没资格起诉案件又回到原点
王玉平不服重审判决结果,上诉到保山中院。2017年10月,保山中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王玉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县政府颁发给任瑾的土地使用证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争议的土地是否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及处置时家庭成员之间是否明确相应份额和王玉红离婚时处分本案土地使用权等,均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玉平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保山中院终审裁定,撤销了龙陵县法院重审后作出的行政判决书,驳回了王玉平的起诉。
申诉
民告官并未结束
申诉到云南高院
事实上,这场民告官案并未结束。王玉平认为,争议宅基地是他与赵映美交易得来的,他应该有诉讼主体资格,当年弟弟一家以一名4岁孩子的名义取得《居民建房使用土地批准通知书》,但4岁的孩子能够独立取得建房批准吗?近日,王玉平又将此案申诉到省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