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 (记者 彭锡 实习记者 苏云婷)1月24日,记者从从大理市人民法院了解到,于2017年2月发生的大理州人民医院伤医事件已依法完成案件审理、判决工作。李金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赔偿受伤医生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43100.26元。
2017年2月21日,大理州人民医院发生一起伤医事件。患者李金龙在大理州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时,因初步诊断为甲状腺癌,被建议转到甲乳外科诊治。李金龙在医生办公室与医师崔医生进行病情沟通时,因转科室、手术等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用随身携带的黑色跳刀将被害人腹部捅伤,致其腹腔积血3300毫升。经医院3小时的全力抢救,崔医生脱离生命危险,于3月8日出院,并重返工作岗位。经鉴定,崔医生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
2月24日,李金龙被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正式批捕。由于李金龙的病情需要尽快手术,不宜采用羁押措施,大理市公安局在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后于3月1日决定对李金龙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经云南省肿瘤医院医治,李金龙病情好转。12月5日,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金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且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2017年12月8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决,李金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即从2017年12月5日起到2021年12月4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43100.26元,限被告人李金龙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