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黄翘楚 实习生 范武贵)诉讼、上诉、重审、驳回诉讼、上诉……4月28日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盈鼎公司)诉中石化销售公司、中石化销售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拒绝销售生物柴油案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开庭,这起马拉松式的纠纷案再次引发了各界的关注,庭审现场上诉与被上诉双方针对一审程序、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案件历程:
一波三折的马拉松诉讼
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是云南一家生产生物柴油的企业,该公司于2014年将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这是云南省法院受理的首例垄断纠纷案,也是全国石油系统涉及的首例拒绝交易纠纷案。
同年12月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违反了反垄断法,并限期接收原告生产的生物柴油。
一审判决后,中石化及其云南分公司表示将继续上诉。同时,盈鼎公司也继续提出上诉。2015年8月,云南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昆明市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审理了该案件。法庭再审审理认为:针对地沟油制生物柴油销售的配套政策,对于销售主体、数量、定价、方式、奖励和亏损补贴等问题都不明确;同时,原告与被告在地沟油制生物柴油的销售问题上并不存在竞争关系,据此,昆明市中院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盈鼎公司不服判决,以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及程序错误为由向省高院提出上诉。4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盈鼎公司:
要求改判纳入中石化销售体系
在28日的庭审中,盈鼎公司认为,一审判决适用认定事实不当遗漏重要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且超过审限存在程序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重审的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盈鼎公司在庭审中表示,一审判决遗漏了国家能源局出台的政策事实认定,据了解,国家能源局下发的《生物柴油发展政策》提到企业应当将所生产的生物柴油全部销售给成品油销售企业,不得直接面向成品油终端市场销售。盈鼎公司认为,中石化公司及分公司应当履行决法定义务。
“此前云鼎公司已经明确表示用低于市场价1000元的交易请求与中石化多次协商,但是他们不作任何正式回应,一审判决认为云鼎公司仅仅以律师函或政府协调会的方式给中石化及云南分公司发出的仅属于要约邀请。”盈鼎公司认为,本起案件核心问题在于解决中石化及云南分公司是否愿意接收的问题,而非怎么做的问题,一审判决将两个问题混淆在一起,造成对事实的认定错误。
“一审判决在对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论述时,已经确定了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和反垄断法的基本性质为经济法的范畴,同时提出了中石化及云南分公司属于生物柴油的销售企业。”盈鼎公司表示,一审判决在认定以上事实之后却以不适用强制命令的方式,要求双方企业应当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达成交易的做法适用法律错误。
中石化:
与垄断无关 盈鼎公司柴油质量难以保证
针对盈鼎公司的上诉,被上诉人中石化销售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认为,盈鼎公司生物柴油的相关商品市场应为脂肪酸甲酯(BD100)市场,争议的商品不是成品油,而是中间产品生物柴油BD100。而被上诉人的销售能力仅占BD100全部产量的一小部分,而且自身并未涉足脂肪酸甲酯的商业化生产,被上诉人买方市场并不具有支配地位,因此此案与垄断无关。
“被上诉人尚不具有相关政策所要求的调和生物柴油调和燃料的生产和销售资质”被上诉人表示,与盈鼎公司未达成交易存在正当理由:因为存在质量问题的生物柴油可能会对消费者及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相关政策的缺失导致目前将“生物柴油纳入成品油渠道销售”不具有可执行性。
“如果上诉人的产品合格,质量有保证,我们为什么要拒绝交易呢?”中石化销售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表示,盈鼎公司现在新建了一条8万吨的生产线,但尚未尚未履行环评手续,而贸然采用质量难以保证的柴油,可能会对消费者及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因此,被上诉人中石化销售公司、中石化销售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认为此案与垄断无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不存在错查、漏查,请求法院驳回上诉。
经庭审程序后后,根据盈鼎公司和中石化、中石化云南分公司的诉求,法庭询问是否接受调解,上诉与被上诉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盈鼎公司最终因不能接受被上诉人提出的撤诉后再进行谈判的调解方案,双方未能当庭调解成功。
云南网将继续关注此事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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