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特约通讯员 李春丽 白罗大)30年前,玉溪元江县的方四(化名)向赵三(化名)借款4370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来,赵三多次到方四家催要过借款,但均无功而返。近日,元江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赵三以一张30余年前的借条起诉亲戚方四,要求方四偿还借款本金4370元,并按借款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随本清。方四表示,赵三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其愿意偿还借款本金4370元,不同意支付利息。
元江法院审理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该案中,赵三与方四发生借贷关系的时间为1986年7月14日,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赵三到2017年1月13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四偿还借款本息,已经超过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但被告方四自愿偿还借款本金4370元,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方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赵三支付4370元;驳回原告赵三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