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一限宽墩造成人员死亡事故。近日,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村委会、杨某平、当地交通运输局连带赔偿方某生之母陈某梅、之妻陈某萍及其子女二人经济损失23万余元。
事发 限宽墩惹祸
2016年8月21日,方某生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载着其女儿沿陆天线由东向西行驶至K7+100米处时,与设置在道路上的限宽墩之间的圆形铁质钢管相撞,导致方某生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方某生之母陈某梅、之妻陈某萍及其子女二人于2016年11月2日诉至陆良县法院,要求陆良县交通运输局、某村委会、陆良县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杨某平赔偿其损失。最近,这起官司尘埃落定。
经法院查明,事故路段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路面全宽7.6米,事故道路上由南向北依次设置了3个长1.5米、宽0.95米、高0.9米的水泥质限宽墩,南侧限宽墩与路中限宽墩中间安装了一根长4.1米、直径0.14米的圆形铁质钢管。此限宽设施系由该辖区村委会委托杨某平施工设置,目的是防止道路上的卡车将修好的路面压坏;此道路属县乡通行道路,由县交通运输局管理。
判决 三方来赔偿
陆良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村委会、杨某平、陆良县交通运输局的共同行为,加上方某生自身的责任,造成方某生死亡的后果,赔偿经济损失23万余元。
法官提醒,近些年,在县乡和村级道路上,基层组织为了保护新修的道路不被重型车辆损坏,均会在新修的道路中间设置限宽水泥墩或限宽钢管,出发点是维护群众利益,但如果不按照规定的要求设置,会存在安全隐患,不仅损害行人、车辆的正常通行,甚至会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要提高法律认识,严格按照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严格按国家要求的标准修造限宽、限高设施。
(记者 蒋琼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