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资讯
首页 > 国内资讯 > 云南新闻

扣留事故车辆 交管部门承担停车费

时间:2018-05-03

  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为责任划分问题在马路上争论不休,在高峰期很可能造成后方严重拥堵,今后这样的情况将得到明显改观。昨日,记者从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由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已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对比修订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定集中体现了便民利民、公平效率、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并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多项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出台了四个方面15项新措施。

  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方面,出台了4项制度措施。

  一是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

  二是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

  三是严禁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防止违规收费和勾连牟利等问题。

  四是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赋予事故当事人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的选择权,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安全的情况下,交通警察方可通知具有资质的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在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处理效率方面,出台了4项制度措施。

  一是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规定当事人在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进一步提高轻微事故现场撤离效率,防范由此导致的二次事故和交通拥堵。

  二是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等快捷方式自行协商处理,减少事故处理和理赔时间。

  三是对于当事人报警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提供指导。

  四是对事实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伤人事故,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经当事人各方申请可以快速处理,缩短事故处理的周期。

  在强化公开透明、推动公正执法方面,出台了3项措施。

  一是按照警务公开的要求,推行在互联网公布事故认定书措施,使执法办案行为更加透明。

  二是在原有死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前公开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公开证据的范围扩大到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

  三是明确交通警察处理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强化执法过程监控。

  此外,修订后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其他4项措施还在依法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群死群伤事故开展深度调查以溯本追源、预防事故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将有利于打击震慑违法犯罪、科学有效预防事故。

    记者 张章

  • 上一篇:春苑花鸟市场将于本月8日搬离 原址拟建中学
  • 下一篇:家乐福采购10吨洱源“爱心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