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彭锡)6月27日,记者从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7月1日起,昆明将全面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
记者了解到,7月1日起,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经办管理,用人单位停止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将按9.9%的费率统一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原缴费费率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
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为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为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两险合并实施前参加昆明地区职工生育保险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其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加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后,其生育医疗费差额部分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医疗保险月平均缴费标准为基数,按照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休假的天数计发,由用人单位统一领取支付给职工。其中女职工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包括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实行包干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包干结算标准为:顺产:2500元;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剖宫产:4000元;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2000元。
另一方面,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昆明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费结算办法,参保人在昆明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参保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或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其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统一领取支付给职工。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包干结算标准按照目前昆明市生育保险政策执行,在此基础上对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500元生育医疗费。
此外,参保人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符合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个人不承担费用,超出范围的由参保人自己承担。通过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提高了生育医疗费待遇保障水平。
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但是为解决未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非全日制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问题,《办法》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保障了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生育医疗需求,提高了保障待遇,完善了医疗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