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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出狱后重操旧业贩毒获刑6年被抓时身上搜出枪支和制毒器具

时间:2017-06-30

云南网讯(记者 黄翘楚 通讯员 陆加才)不久前才因贩毒被捕入狱,不过因为毒瘾难耐,出狱后仅半年多的时间,云南通海一名瘾君子又走上了以贩养吸的老路,将毒品向多人出售和贩卖。近日,通海法院对该男子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据了解,这名瘾君子名叫三龙(绰号),对于毒品,今年42岁的他可谓是再熟悉不过。2002年3月、2003年4月、2008年8月、2014年5月他曾先后4次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也正是因为染上了毒瘾,三龙不惜铤而走险,用以贩养吸的方式来弥补自己因为吸毒多产生的巨额费用。2014年10月,三龙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5年7月刑满释放。

出狱后,手头不宽裕的三龙并没有好好过日子,毒瘾难耐的他很快又重操旧业,走上了以贩养吸的老路。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期间,为牟取利益,三龙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在通海县城小花园、花鸟市场、华联超市等地附近,多次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的方式,将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小麻)贩卖给吸毒人员马某某、邓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纳某某、马某、邱某某、沈某某等人吸食。不过好运并没有伴随三龙太久,2016年11月23日,在一次“美滋滋”地吸食毒品时,三龙因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器具和吸毒再一次被公安机关查货,民警当场从其随身物品内查获毒品海洛因3.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35克。

通海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三龙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多次贩卖,情节严重之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在前罪(贩卖毒品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同时构成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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