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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五华国有投资公司3名高管挪用1000万公款炒股结果炒亏了

时间:2017-07-06

记者 柏立诚

云南网讯 五华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华投资公司)3个决策层人物,挪用公司的100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倒霉的是,他们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炒亏了不少。决策层人物觉得这事儿包不住了,就安排其他公司和个人将1000万元窟窿填上……近日,昆明中院终审宣判了其中两被告。

企图发大财

挪用1000万炒股

2007年初,段某在担任五华投资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期间,向赵某(该公司项目总经办主任)及李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提出用公款进行炒股赚取个人利益,3人合谋后,达成一致意见。

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下属的拆迁公司、物业公司,采取虚假预付款项目的方式,挪用五华投资公司公款1000万元,通过昆明某拆迁公司及某房地产公司分别套现500万元。

套现成功后,由段某、赵某将挪用款项分别存入指定账户,用于个人炒股,由段某对挪用资金进行监管。

炒股亏了钱 让别人填窟窿

但炒股期间,出现了亏损,挪用的公款无法按时归还。到了2013年12月30日,李某急了,便安排昆明某拆迁公司向五华投资公司支付500万元填窟窿。随后,又将股市剩余的453万元分3次归还。

但李某、段某、赵某挪用公款炒股的事儿并没有包住。案发后,2016年3月15日,段某向官渡区检察院退缴赃款27万元。同年8月18日,赵某向法院退缴赃款20万元。

官渡区法院审理认为,段某、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李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挪用公款1000万元进行个人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段某在侦查机关立案前,接电话通知即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段某、赵某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节从轻处罚。

官渡区法院一审判决段某有期徒刑4年;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扣押在案涉案款47万元,发还被害单位五华投资公司。

提起上诉后 两被告获改判

宣判后,段某不服,提出上诉。其理由主要是:一审判决认定他是主犯与事实不符,拍板决定挪用公款用于炒股的是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李某在挪用资金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但资金套出后,在实施阶段,李某并未直接参与,资金实际已转入段某、赵某股市账户。3人属于共同预谋,各有分工,相互配合,应共同对挪用公款承担刑事责任。段某是犯意的提起者,并积极参与预谋、实施,其作用相对大于赵某。

昆明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官渡法院扣押在案涉案款47万元,发还被害单位五华投资公司;撤销官渡法院部分判决,改判段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赵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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