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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女子性病未痊愈仍实施卖淫 被判六个月

时间:2014-11-03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女子仍然实施卖淫行为。11月3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名女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43岁的黄某是江西南丰人,曾因卖淫于2009年9月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六个月。

2009年9月,黄某因卖淫被行政拘留期间,经医院血液检查,确诊患有性病梅毒,后在温州市收容教育所药物治疗六个月,离所后未继续医治、复诊。

2014年8月19日21时许,黄某在鹿城区藤桥镇某出租房内,明知自身性病梅毒尚未确诊痊愈,仍然进行卖淫行为。

公安人员将黄某抓获后,经血液检查其仍患有性病病毒。

鹿城区法院认为,黄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仍实施卖淫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应予惩处,鉴于黄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故而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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