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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男子外出游玩酒后猝死 同桌酒友被判赔钱

时间:2017-08-08

同桌酒友们没有料到,和自己一同出行的朋友姚某,会在旅途中猝死,更让他们尴尬的是,同行的所有人都要对姚某的死负责,还要作出赔偿。日前,三门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1963年出生的姚某是台州三门人,在某建设公司从事施工员的职业。去年11月上旬的一天,在朋友叶某的组织下,姚某参加了去天台白鹤龙穿峡游玩的活动。

游玩结束后,天色已经晚了,姚某和叶某等一行七人在天台吃了晚饭,饭后又去了歌厅K歌。在歌厅唱歌期间,姚某喝了两瓶啤酒。一直快活到半夜,众人各自回宾馆休息。可是第二天天亮大家惊慌的发现,昨晚还活灵活现的姚某 竟然已经猝死了。

发生意外后,姚家人将矛头指向了与姚某同行的六个同伴。他们认为,姚某的朋友明知姚某患有心脏疾病不能喝酒,仍然劝其喝酒,不加以制止,与死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要求六个同伴承担责任。

今年1月,妻子黎某及儿子姚某某一纸诉状将叶某某等六人告至法院,请求判令六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0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由六被告支付给原告5万元,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经办法官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明知共同饮酒者存在患有心脏疾病等不宜饮酒的情形,予以劝酒,则需对损害结果负相应赔偿责任。另外,即便共同饮酒者不存在不宜饮酒的情形,在其饮酒后陷入危险状态时,应给予相当照顾,直至该状态消除,否则仍需对共同饮酒者自身损失及由其造成的他人损失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者对彼此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即饮酒者只见应当适当地相互提醒、劝阻、照顾、帮助义务,而且共同饮酒者之间不能强制劝酒、灌酒,违反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法官提醒,亲朋好友聚会,喝酒助兴自然少不了,但“小饮怡情,大饮伤身”,像“感情深一口闷”这样的劝酒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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