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1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内务部门将修正有关规定,在台的大陆配偶如果离婚或丧偶且未再婚,在台居留条件将放宽。
资料图:上千名大陆配偶身着盛装、手执彩旗,走上台北主要街道,表达“两岸一家亲,牵手心连心,深化交流,融合发展”等诉求。 中新社记者 杨程晨 摄台湾内务部门表示,依现行规定,在台的大陆配偶离婚后,如果无法取得拥有台湾户籍的未成年亲生子女的监护权,就无法继续在台居留,因此,不少大陆配偶为了留在子女身边,不得不隐忍婚姻暴力。
台湾内务部门指出,大陆配偶在台居留相关制度1992年生效,考虑时空背景已有变迁,目前常有离婚的大陆配偶反映亲子分隔两地的痛苦,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
为此,台湾内务部门日前邀集相关机关及民间团体,开会研究强化大陆配偶权益,决定修正有关规定,如果大陆配偶离婚后与子女有会面交往或扶养事实,或遭“强制离台”,将造成子女重大且难以恢复的损害者,可以继续在台居留。
此外,台湾现行规定,大陆配偶在台居留期间丧偶,如果未再婚,须连续居留4年且每年在台居住183日以上,才可申请在台定居;未丧偶者连续居留2年即可申请定居,形成差别对待。
台湾内务部门将修正有关规定,在台的大陆配偶如果丧偶且未再婚,与未丧偶者一样,只需在台连续居留2年且每年在台居住183日以上,即可申请在台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