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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法"禁吃猫狗肉创亚洲先例 骑车遛狗或被罚款

时间:2017-04-13

  环球时报综合报道 台湾《联合报》12日报道称,台“立法院”11日三读通过“动物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明确规定禁止购买和食用猫肉、狗肉,违者最高可处25万元(新台币,下同)的罚款。

  报道称,新“法”规定,贩卖、购买、食用或持有狗猫的屠体、内脏或含有其成分的食品,可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公布其姓名、照片及违法事实。提案修“法”的国民党“立委”王育敏表示,禁吃猫狗肉入“法”,台湾开创亚洲先例,发挥了指标性作用。

  新“法”对虐待杀害动物者加重刑责,修正条文规定,宰杀、故意伤害或使动物遭受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或重要器官功能丧失,将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金。另外,不得以汽车、摩托车牵引动物,也就是说未来在遛狗时,主人不能骑着摩托车,将绳子拴在车上,让宠物跟着跑,否则将开罚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金。(尹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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