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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台办介绍江西等地出台的“31条措施”实施办法

时间:2018-08-28

中新社北京8月28日电 (记者 郑巧)国务院台办发言人马晓光28日表示,近来,各地各部门持续加紧推动落实《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31条措施”),取得积极进展。日前,江西省、山东省、重庆市、福州市因地制宜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

8月8日,江西省发布60条举措,为台企台胞在江西投资、创业、就业、学习、生活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其中,对台胞台商关注的子女就学、医疗服务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台生在江西就学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享受所在地学生入学同等待遇,参加江西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和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享受优惠加分政策。台胞及家属享有同等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并开辟“绿色通道”等。

8月15日,山东省发布实施《关于促进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涉及经济合作、文化交流、台胞在山东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等3个方面,共56条具体措施。具体包括,对于经审核认定的新设台资企业区域总部和职能型总部,享受山东省财政一次性500万元人民币奖励;大力吸引台湾儒学研究高端人才到山东开展儒学研究和传播工作等。

同时,山东省还将于近期出台保护促进台胞投资权益的地方立法条例,在法律层面对台胞应享权益予以明确和保障。另外,山东省潍坊市于6日发布实施惠及台湾同胞80条措施,着力为促进台商投资兴业、台企转型升级、台胞居住生活、台青就业创业等创造更多便利,提供更多优惠。

8月21日,重庆市发布实施《关于促进渝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包含经济交流合作、社会文化交流合作和台胞在当地学习实习、就业创业、居住生活等5个方面,共58条措施。

其中,在台湾同胞居住生活方面,支持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台胞参与社区服务,列席当地政协会议,加入社团组织。在市台办设立联系窗口,为当地台胞提供紧急救助服务,在定点医院开设紧急救助“绿色通道”。

8月12日,福建省福州市发布《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包括4个方面68条具体措施。

其中,在经贸合作方面,符合福州市产业规划和环保规划的新设台资企业,年度台资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到资额的1.5%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台企与当地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台企可参与福州市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特许经营项目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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