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记者刘欢)国台办发言人马晓光28日表示,近来,各地各部门持续加紧推动落实《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31条措施”),取得积极进展。日前江西省、山东省、重庆市、福州市因地制宜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
――8月8日,《江西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正式发布,共60条具体举措,为台企台胞在江西投资、创业、就业、学习、生活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一是务实回应诉求。对台胞台商普遍关注的子女就学、医疗服务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和优惠。台生在江西就学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享受所在地学生入学同等待遇,参加江西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和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享受优惠加分政策。台胞及家属享有同等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并开辟“绿色通道”等。
二是新增较多措施。在落实“31条措施”基础上,加大惠及台企台胞力度,又增加了24条新举措。在吸引人才方面,将引进台资企业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纳入江西省引进培养创新创业高层“双千计划”申报范围,符合条件的推荐省级人才创新创业引导基金项目支持。在拓展市场方面,支持帮助当地台企出口企业充分利用原产地优惠政策开拓国际市场等。
三是凸显江西特色。定期结合“精准服务台企月”等活动,开展“百家银行进千企”金融定向帮扶台企政银企对接会;将符合条件的台企纳入“江西名牌产品”认定范围;帮助当地台企采用赣欧班列运输出口货物;在江西长期居住的台胞可凭台胞证办理当地旅游年卡,符合条件的台胞可享受景区免票或半价优惠等。
四是加大开放力度。在营造税收经营环境、设立江西涉台商事仲裁中心等方面加强服务。优先邀请台商参与江西国企招商引资专项活动,每年筛选重点项目向台商推介等。此外,在台胞购房资格、“五险一金”等方面有了新的明确规定。
――8月15日,山东省发布实施《关于促进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涉及经济合作、文化交流、台胞在山东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等3个方面,共56条具体措施。
在促进鲁台经济合作方面,对经审核认定的新设台资企业区域总部和职能型总部,享受山东省财政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支持台湾民间资本与山东国有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支持台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山东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受聘于山东省内单位的台湾科研人员,可作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享受与山东科研人员同等政策。
在文化交流合作方面,鼓励台湾同胞、高校研究和民间社团参与承接山东文化工程和文化产业项目,享受和本地企业同等产业政策;增设奖助学金,吸引台湾学生来山东高校就读;山东文艺院团、研究机构可吸收台湾文艺工作者和台湾青年任职、教学和研学;大力吸引台湾儒学研究高端人才到山东开展儒学研究和传播工作。
在便利生活、保障台胞应享受权益方面,统筹安排和管理台胞子女就学、台胞行医等问题,明确台胞在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用住房、参加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各类生活服务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山东省还将于近期出台保护促进台胞投资权益的地方立法条例,在法律层面对台胞应享权益予以明确和保障。
另外,山东省潍坊市于8月6日发布实施惠及台湾同胞80条措施,着力为台商投资兴业、台企转型升级、台胞居住生活、台青就业创业等创造更多便利,提供更多优惠。
――8月21日,重庆市发布实施《关于促进渝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包含经济交流合作、社会文化交流合作和台湾同胞在当地学习实习、就业创业、居住生活等5个方面,共58条措施。
在经济交流合作方面,支持当地台企依法到重庆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支持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为台企非公开发行、转让企业股票等提供服务;鼓励台企向重庆产业转移并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强渝台两地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保护台胞、台企知识产权。
在社会文化交流合作方面,鼓励台胞结合重庆当地优秀文化遗产开展文化交流活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传承;支持台胞同等享受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台胞创办各类文化企业,同等享受当地相关政策;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设立两岸合作研发机构。
在台湾同胞学习实习方面,建立渝台人才培训合作机制,鼓励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重庆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人才联合培养;台胞子女就学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交费,并享受中考降分录取政策。
在台湾同胞就业创业方面,鼓励并协助来自台湾的专业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重庆市重点人才项目;支持台胞投资当地医疗机构,依法开办个体诊所;支持台青创企业入驻各类青创空间,挂牌青年创新创业板;支持台胞创办养老服务机构。
在台湾同胞居住生活方面,支持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台胞参与社区服务,列席当地政协会议,加入社团组织;在市台办设立联系窗口,为当地台胞提供紧急救助服务,在定点医院开设紧急救助“绿色通道”。
――8月12日,福州市发布《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包括4个方面68条具体措施。
在经贸合作方面,符合福州市产业规划和环保规划的新设台资企业,年度台资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到资额的1.5%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台企与当地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台企可参与福州市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特许经营项目等。
在实习就业创业方面,每年开展“植根榕城”优秀创业项目资助评选,按10%的比例选拔台湾青年优秀创业项目;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台湾高校)的台胞可报考福州市相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立福州市台湾人才服务工作站,为高层次台湾人才提供服务等。
在文化交流方面,鼓励当地台胞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等中华优秀文化传承发展工程;鼓励、支持台胞申报、设立民办博物馆等。
在安居乐业方面,当地台胞可享受同城待遇;购买自住用房的首付比例、办理时限、贷款申请等享受同等待遇。在福州工作的台胞可按规定参加“五险一金”,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劳动保障、医疗卫生服务;台胞可参评福州市各级劳动模范、“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就业创业杰出代表、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