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18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桃园1名警员对拒捕且要开车逃逸的通缉犯连开3枪,致通缉犯大出血身亡。警员被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判刑6个月,台湾高等法院还判桃园市政府须赔偿150万元新台币,不得上诉。台湾学者朱学恒质疑法官到底有没有常识。
朱学恒。台湾《联合报》记者余承翰摄影法院判决指出,桃园市警员叶骥2014年2月获报疑似有人变卖赃物,前往追查,看到通缉犯罗文昌形迹可疑又准备倒车离开,于是上前拦阻并喝令“停车”、“不要动”。罗文昌倒车拒捕,叶骥对空鸣枪示警,罗文昌仍继续踩油门倒车,于是叶骥对罗文昌腿部射击3枪。罗文昌因子弹贯穿大腿动脉,大量失血身亡。
法院审理时,叶骥辩称是为阻止对方冲撞逃逸,情况紧急,出于正当防卫而朝对方脚部开枪。
但法院一审、二审、三审都认定,根据录像画面,罗文昌虽倒车拒捕,但并未冲撞、攻击或威胁警员生命安全,警员连开3枪致罗男死亡,超过逮捕和使用警枪的必要程度,考虑他自首,以业务过失致死罪判处6个月徒刑,可易科罚金定谳。
台湾学者朱学恒质疑,这些“不食人间烟火”的法官到底有没有常识?让拿着1把手枪的警察要做“美国队长也做不到的神迹”,然后,因为警察做不到,桃园市政府就要赔偿。“你是把民众的税金当成你无知送人的零用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