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5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苏姓女子5年前骑摩托车载王姓女子行经屏东县枋寮乡沿山公路时,因路面有1处深5厘米的大坑洞,苏某闪避不及摔车,导致王某伤重不治。王某父母请求公赔,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判屏东县府赔偿186万余元(新台币,下同)确定。
王某父母透露,2013年8月25日上午11时许,王某搭乘苏某骑的摩托车,不料经过沿山公路时路面出现长125厘米、宽70厘米、深5厘米的大坑洞,导致苏某刹车闪避不及,摩托车前轮陷入坑洞,当场人车倒地。刚满20岁的王某颅内出血、锁骨骨折、胸腹部挫伤,被送医急救仍不治身亡。
王某父母认为,屏东县府未及时修补坑洞,也没放置警告标志,明显有管理疏失,要求公赔殡葬费、扶养费、精神抚慰金,还认为苏某和屏东县府应各承担50%过失责任,要求赔偿王某父亲2072715元、赔偿王某母亲2075311元。
屏东县府抗辩称,自己虽是路段管理机关,但已委托承包商负责定期巡查维护,且在案发前2天厂商才完成道路坑洞巡查、修补,屏东县府无管理缺失。此次事故发生是因苏某超速行驶,又未注意车前状况,因此县府和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二审表示,苏某在限速时速60公里路段以70公里时速行进,确实超速;相关鉴定报告指出,苏某超速又未注意车前状况是肇事主要原因,主管机关道路养护工作不完善是肇事次要原因,认为苏某有60%过失责任,屏东县府有40%过失责任,判屏东县府应赔偿王某父亲939530元、赔偿王某母亲923487元,共计1863017元。
案件上诉,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认为原判决无误,驳回上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