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3月1日電 為加強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制度,由3月1日起將實施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新發牌制度,以及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引入新的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規定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須於2018年6月28日(即4個月過渡期結束時)或之前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牌照。任何人在香港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即屬犯罪。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亦須遵從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法定規定。
此外,所有香港公司(上市公司除外)由1日起須確定並保存實益擁有權的最新資料,以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並須應執法人員的要求供其查閱。
香港特區政府公司註冊處處長鍾麗玲表示,該兩項新措施符合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特別組織)所公佈的國際要求,有助維護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並提升香港作為可靠兼具競爭力的營商地方的公信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