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3月9日電 就外國機構發表關於香港2018年立法會補選事宜的報告,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9日作出回應指,選舉主任依法所作出的決定,旨在令選舉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適用法律下公開、誠實、公平地進行,絕不存在報告中所指的“政治篩選”。
發言人指,自回歸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一直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港人治港”,充分體現“一國兩制”得到全面和成功落實,這是國際社會有目共睹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對《基本法》條文進行解釋,是香港特區憲制和法律制度的重要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6年的《解釋》,清楚說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含意和違反該條文的後果,亦明確了指定公職人員的宣誓要求。
《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特區政府一直尊重及維護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上述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與此同時,特區政府有責任執行和維護《基本法》,以及確保所有選舉均在符合《基本法》和相關選舉法律下進行。
發言人又指,提倡“港獨”、“民主自決”或以公投方式提出包括“獨立”來處理香港體制,均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發言人表示,2018年立法會補選將於3月11日舉行。外國機構不應在選舉前夕發表報告提出一些全無根據的言論,也不應以任何形式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事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