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3月10日電 據香港《文匯報》報道,房屋署兩年前揭發有公屋租戶申報資產時,隱瞞自己房產及其淨值,涉及金額超過140萬元。最終該名公屋居民經法庭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罰款12,000元。租戶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去年底被高等法院駁回。房署昨日表示,上訴人再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到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惟高院於上月底已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房署表示,個案中的公屋居民在2015年中,向房屋署遞交一份資產申報表,申報沒有任何房產淨值。同年底,在另一份資產申報表上,當事人仍申報沒有任何房產及淨值。
最終調查結果顯示,該名公屋居民在申報時段內,隱瞞了與他人分權共有的一個房產及其淨值,經考慮未償還按揭貸款額及所佔權益百分比後,估計隱瞞資產超過140萬元,違反了《房屋條例》,其後被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