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3月14日電 據香港星島網報道,29歲無業青年黃連德,為了清還賭債及賭博,於就業期間和被解僱後,在位於觀塘的公司偷取支票,以膠帶印去受款人的名字,改寫上自己的名稱,再把支票存進自助存票機兌現。後來更徘徊在觀塘及葵涌的工業大廈附近,趁郵差忙於派信時盜去3個郵包,偷取內裡的支票,再以上述方式把支票兌現。涉案支票共21張,總金額達123萬元,除了1張因沒有簽署而被彈票的支票外,成功被兌現的支票總額為896,013.7元。黃今在區域法院承認23項盜竊罪,1項企圖盜竊罪,及1項入屋犯法罪,被判囚3年半。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雖不是專業犯案者,但犯案是經過周詳和細密的計劃,其中5項控罪是在就職期間犯下,涉及違反誠信。另外,法官認為被告人偷竊的慾望不斷,除了判處即時監禁外,別無他法。
辯方大狀丘偉勝稱,被告與父母和弟弟同住公屋,曾在城大修讀會計學位,但尚未畢業。大狀亦指,被告單獨犯案,沒有傷害到他人,而因偷竊郵包在家中被捕後供出內情,非常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