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3月16日電 香港特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16日向特區立法會遞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國歌法)香港本地立法的討論文件,正式開展國歌法本地立法工作。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草擬了香港特區《國歌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列明國歌法香港本地立法的目的和原則。
全國人大去年底通過將《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並交由香港政府透過本地立法實施。文件指出,不得採用有損國歌尊嚴的方式奏唱國歌;任何人參與或出席奏唱國歌場合,在奏唱國歌時要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行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3年。政府亦建議中小學須教育學生唱國歌,了解國歌歷史和精神,以及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特區政府將於23日就國歌法的本地立法工作咨詢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此後,特區政府會與相關政策局及部門跟進具體草擬工作,并計劃在本立法年度將條例草案正式提交立法會審議,條例草案會於立法通過後生效。
特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表示,立法原則是必須維持《國歌法》立法目的及原意,充分體現《國歌法》精神,明確維護國歌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歌,同時兼顧香港普通法法律制度,和香港實際情況。局方今年第二季起將宣傳國歌背景及奏唱禮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