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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媒:不尊重維護憲制 無資格參選立法會

时间:2018-03-20

香港新聞網3月20日電 香港《文匯報》20日發表題為“不尊重維護憲制 無資格參選立法會”的文章,全文如下:

昨日,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表示,有關“結束一黨專政”的說法,可能跟基本法及憲法新修訂內容有抵觸,日後想參選立法會的人士要考慮。全國人大全體會議日前通過修憲,進一步明確中國共產黨領導國家的憲制地位。香港立法會作為香港建制架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接受、尊重、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憲制規定,是成為立法會議員的基本前提和核心要求,任何人主張“結束一黨專政”,就是抵觸國家憲法,不尊重國家的憲制秩序,當然無資格參選立法會。尊重國家憲法、維護國家憲制秩序,是“一國兩制”的應有之義和法律保障,指責這一憲制要求和責任是“箝制言論自由”、令“一國兩制”蕩然無存,根本是顛倒是非、危言聳聽。

今年全國人大會議最矚目的成果之一,就是通過憲法修正案。憲法第一條加入“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就是為了強化中共領導地位的法律權威,決不容許出現任何動搖中共領導地位的現象。去年11月中旬,時任全國人大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來港出席研討會,發表主題演講。他在談到香港身份地位問題時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也是我們整個國家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不能背離憲法的規定來運行;在談到香港維護憲制秩序問題時明確指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制度和政策必須要以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一個基本前提就是要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的現實。

眾所周知,憲法是香港特區的根和源,沒有中國憲法,就沒有香港基本法;沒有基本法,就沒有香港特區,就沒有“一國兩制”。憲法是設立香港特區、實施“一國兩制”最根本、最權威的法律依據。本港有人認為,根據基本法第104條,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條例》第40條規定,參選人要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兩者皆沒有提及須擁護憲法,由此再得出結論,在香港鼓吹“結束一黨專政”,並無違反參選立法會的要求,更“大條道理”堅持鼓吹“結束一黨專政”屬言論自由。

國家主席習近平一再強調,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和法律效力。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香港從回歸之日起,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首先就是納入國家憲法體系和憲制秩序,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的憲制基礎。

因此,香港要進一步全面準確落實“一國兩制”,就必須在認同國家憲制的基礎上,認真履行尊重國家憲法、維護國家憲制秩序的責任,維護中央的權威和法定權力,保障國家的統一和國家制度的順暢運作。只有這樣,香港才能保證“一國兩制”不變形、不走樣,才能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保障長期繁榮穩定。

對違憲違法言行給予善意提醒,卻被抹黑為“打壓言論自由”、摧毀“一國兩制”,只能說明有人顛倒是非、混淆視聽,意圖誤導公眾。香港作為法治社會,任何人、任何言行都不能凌駕法律之上,更不容許有超越憲法的特權和自由。有人鼓吹“結束一黨專政”,企圖顛覆國家制度,毫無疑問抵觸國家根本大法,挑戰國家憲法體系和憲制秩序,衝擊“一國兩制”的憲制基礎,這並非受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持這樣主張的人無資格參選立法會和出任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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