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3月23日電 (記者 寧之羽)香港特區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23日開會討論由特區政府提交的《國歌條例草案》內容概要建議,該建議文件逐一列出《國歌法》16條條文在香港本地立法時的內容概要,希望帶出特區政府建議的立法方向。
香港特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在會議上表示,《國歌法》本地立法的原則是必須維持《國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充分體現《國歌法》的精神,明確維護國歌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歌,同時兼顧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及實際情況。
文件建議,奏唱國歌應該按照國歌的歌詞和曲譜,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任何人參與或出席奏唱國歌的場合,在奏唱國歌時,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聶德權指,以上屬指引性條文,不會帶有罰則。
文件亦建議,國歌不得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私人喪事活動、公眾場所背景音樂等,若有違反可被判處5000港元至50000港元不等的罰款。而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港元及監禁3年。
聶德權表示,相關條文涉及的罰則是參考《國旗及國徽條例》,建議的內容概要也並不是實質的草案條文。他強調《國歌法》是全國性法律,香港有憲制責任盡快落實本地立法,需要討論和處理的不是“是否”、“應否”立法,而是如何按照基本法規定做好本地立法。
聶德權又表示,草擬法案過程會充分聆聽市民和議員的意見,並計劃在本立法年度將條例草案正式提交立法會審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