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3月23日電 (記者 寧之羽)香港特區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23日討論的《國歌法》本地立法建議內容概要指出,相關條例草案的立法原則是必須維持《國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充分體現《國歌法》的精神,明確維護國歌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歌,同時兼顧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及香港的實際情況。
香港大律師公會前主席譚允芝同日出席由團結香港基金舉辦的一個活動後向中通社記者表示,香港人不用對《國歌法》本地立法太擔憂,因為《國歌法》的精神與《國旗及國徽條例》沒兩樣,港人要相信法官會用一種合理的尺度和態度去處理任何案件。
關於本地立法條文的內容,譚允芝認為不宜過於詳細,因為按照普通法的常理,是要使用一些比較概念性的文字,去權宜關於某一種行刑的意思,所以有一個彈性會比較好,很多時候太詳細的條文或會起到反效果。
建議內容概要中提出,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000港元及監禁3年。譚允芝認為,這個罰則作為違反《國歌法》的上限沒有問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