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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得稅兩級制4月1日起實施

时间:2018-03-30

香港中通社3月29日電 香港特區政府29日表示,《2018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修訂條例》)在當天刊憲,以實施2017年《施政報告》中宣佈的“利得稅兩級制”。

特區政府表示,利得稅兩級制將適用於今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年度。法團首200萬元(港幣,下同)的利得稅稅率將降至8.25%,其後的利潤則繼續按16.5%徵稅。至於獨資或合夥業務的非法團業務,兩級的利得稅稅率相應為7.5%及15%。納稅法團或非法團業務每年分別最多可節省16.5萬元和15萬元稅款。

利得稅兩級制會惠及有應評稅利潤的合資格企業,不論其規模。為確保受惠企業以中小企為主,有關連企業只可提名一家企業受惠。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政府的目標是在維持簡單低稅制的同時,實行具競爭力的稅制以促進經濟發展。利得稅兩級制可減輕企業(尤其是中小企及初創公司)的稅務負擔、締造有利的營商環境、推動經濟增長、創造就業機會,以及提升香港的競爭力。

發言人還說,假設有20%的納稅企業屬關連企業,實施利得稅兩級制會令政府稅收每年減少約58億元,相等於2016至17年度利得稅收入總額約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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