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4月19日電 據香港《大公報》報道,曾於旺角暴動中縱火的電腦技術員楊家倫,去年在區域法院被判囚四年九個月。早前被告就暴動及縱火兩罪名及刑期申請上訴,昨日上訴庭頒下判詞,認為案件在原審時無認錯人,被告確實是新聞片段中的縱火者,而本案案情嚴重,原審法官對被告作出阻嚇性刑罰,是向滋事者迎頭棒喝,因此駁回上訴申請。
被告楊家倫(33歲),被控在2016年2月9日于豉油街及花園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及無合法辯解下用火損壞一輛的士。被告經審訊後在2017年4月被裁定罪成判囚。被告提出上訴指,新聞片段內的縱火者戴有口罩及眼鏡,但被告被捕時毋須戴眼鏡,認為原審法官錯認被告就是縱火者。另外,被告又指事件中無人受傷,原審法官量刑過重。
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詞,重申本港是和平安寧的法治社會,不容暴力行為,尤其是針對執法者暴行。上訴庭指,旺角暴動期間有大量群眾集結,當中有暴徒不單與警員對峙,更直接企圖傷害警員。
官稱原審時無認錯人
被告楊家倫身處暴徒群中,與大部分暴徒一樣戴上帽與口罩,明顯是要隱藏身份。
據新聞片段,案中縱火者曾一度拉下口罩露出面容,原審法官以此辨認出被告,並無不妥。上訴庭不認為原審法官錯認被告。
在量刑方面,案中雖然無證據顯示被告本人曾向警員施襲,但被告為當中一分子,應被視為施襲暴徒的同黨,罪責一樣。事發時,被告於人煙稠密的市區中心馬路中,在的士氣缸附近縱火,企圖焚燒的士,一旦令的士燃料爆炸,所造成的傷亡情況將難以想像。上訴庭認為本案案情嚴重,原審法官對被告重判合適。
上訴庭強調,法庭有負責防止同類事件再出現,並需向滋事者作出迎頭棒喝,否則社會將有慘痛代價,違背公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