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4月26日電 香港《大公報》26日發表題為“許智峯“一搶成名‘應引咎辭職’的文章,全文如下:
立法會有人搶手機!
乍看此一新聞標題,市民頭一個反應一定是立法會乃立法要地,竟有人膽敢入內搶嘢,也可謂“膽大包天”矣。然而,事實揭示:“搶匪”不是外人而是“家賊”。如此知法犯法、以身試法,“民主黨”議員許智峯該當何罪!
事情發生在前日上午,立法會“一地兩檢”委員會開會,審議有關條例草案,當時會議時間僅餘十五分鐘,在席議員未符法定人數,一名保安局女職員在議事廳門外用手機向上級通報有關情況。此時,“民主黨”議員許智峯突然從議事廳內衝出,強行搶去該名女職員的手機,並逃入男廁所躲藏,女職員被嚇至花容失色、不知所措,當堂哭了起來……。
事實是,在立法會大樓內發生強搶手機事件,尚屬首見,而事件的嚴重性顯而易見。
首先,這是一宗強搶事件,過程與街頭劫案無異,女事主在毫無防備的情況下被人暴力強行搶去手機;而更為嚴重的是,劫案發生的地點不在街頭而是莊嚴的立法會,是未得允許不能進入的要地,連執法警員也要經召喚才能進入;被搶者也不是普通市民而是正在執行職務的保安局職員,手機也不是私人物品而是政府財物。
其次,被搶手機屬保安局行政主任保有和使用的政府財物,其內載有隻有保安局負責官員才可以閲讀的資訊,包括相關官員、議員出席會議的時間、次數等資料。而保安部門收集會議資訊的做法,一為工作所需、二為立會行政當局所準,議員無權阻攔,更無權入侵。
因此,許智峯的所作所為,事實俱在、性質明顯,一為暴力搶劫、二為未得許可入侵政府資訊,兩者皆屬違法行為,按照本港法例,前者最少已涉嫌觸犯搶劫和普通襲擊兩罪,最高刑罰可判入獄一年以至終身監禁。就有關事件,由於做法太過“離譜”,其他反對派議員未敢吭聲撐許,只能顧左右而言他;許智峯本人則反指政府部門人員“監控”,純屬狡辯之詞。
事實是,許智峯是“民主黨”一手提拔起來的年輕“悍將”,在年前的地區直選中取代單仲偕位置被“保送”入局;而在進入議會之後,大事正事、好事實事,一樁未見做過,但每逢有“肢體衝突”發生則必有其份兒,推撞保安“不遺餘力”,年前“護送”梁頌恆、游蕙禎強闖立會更“一馬當先”,包括向保安人員“箍頸”令其幾乎窒息。
如此“逢會必鬧”、“逢吵必打”的許智峯,年支議員薪酬及各項津貼開支近二百萬元,襄助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為市民謀福祉好事半點未做過,今次更“一搶成名”,如此議員,低質低智,浪費納税人公帑;眼前警方重案組已就強搶手機 事件展開調查,許智峯如果還有半點羞恥心與責任感,頭一件事就是必須引咎辭職,然後再接受執法當局的依法處理,因為議員當搶匪,市民不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