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5月3日電 據香港《文匯報》報道,香港金管局昨表示,收到市民查詢,指有虛擬商品聲稱由金管局發起,供公眾人士投資。局方提醒市民,該局從未有發起相關投資項目,虛擬商品及相關投資項目亦不屬於金管局的監管範圍。金管局又指,市民如懷疑受欺詐,應立即聯絡警方或香港警務處商業罪案調查科,以便警方跟進和調查。
虛擬商品非監管範圍
其實,金管局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定義為虛擬商品,這類“虛擬商品本身並無任何實質事物支持其本身價值”,並認為“虛擬貨幣不屬於貨幣”,因此不受金管局監管。金管局總裁陳德霖早前表示,買賣虛擬商品本身不構成問題,但當銀行或金融機構與虛擬商品有任何業務融資或交易,則需注意交易對手風險以及是否符合反洗黑錢要求。
陳德霖指,本港早年已推出指引,提醒銀行虛擬貨幣有不具名特性,交易時有機會違反反洗錢及認識你的客戶(KYC)的要求,提醒在金管局反洗錢條例下,有關方面需小心處理交易。
今年3月曾叫停ICO
內地及不少地區去年來加強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監管,香港證監會去年起就本港的虛擬貨幣交易發出指引,今年3月更首度叫停面向香港公眾進行的首次代幣發行(ICO),指該首次代幣發行人Black Cell Technology(下稱“Black Cell”)進行未獲認可的推銷活動及無牌進行受規管活動。其後Black Cell停止向香港公眾進行ICO並取消有關的ICO交易。
根據證監會指出,若ICO涉及向香港公眾提出購買集體投資計劃中的權益或參與集體投資計劃的要約,除非獲得豁免,否則或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事先獲得認可或符合發牌規定。集體投資計劃中的權益被視為《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條,任何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發出任何廣告、邀請或文件,或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發出而管有任何廣告、邀請或文件,而他知道該廣告、邀請或文件(視屬何情況而定)或載有請公眾作出(其中包括)取得或要約取得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或參與集體投資計劃的邀請,即屬犯罪。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條,除非某人獲證監會發牌或認可,否則任何人經營某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或顯示自己經營該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即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