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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加強科技合作 科技部財政部推十二條措施

时间:2018-05-15

香港中通社5月14日電 2017年6月,24名在港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給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寫信,表達了報效祖國的迫切願望和發展創新科技的巨大熱情。習近平對此高度重視,作出重要指示并迅速部署相關工作。他強調,促進香港同內地加強科技合作,支持香港成為國際創新科技中心,支持香港科技界為建設科技強國、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貢獻力量。

為在新時代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內地與香港、澳門發揮各自的科技優勢、加強科技合作,支持港澳特區科技創新發展,鼓勵愛國愛港愛澳科學家在建設創新型國家和科技強國中發揮更大作用,科技部、財政部研究制定了《關于鼓勵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組織實施的若干規定(試行)》,當中包括十二條試行規定,由今年2月9日起試行。

科技部網站公佈的信息顯示,試行規定主要包括——

港澳特區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可通過競爭擇優方式承擔中央財政科技計劃項目,並獲得項目經費資助;

港澳機構可聯合內地單位,按照指南要求牽頭或參與申報中央財政科技計劃的相關項目,並根據港澳特區科研活動的實際支出情況提出項目經費需求。港澳特區申報中央財政科技計劃項目的具體機構,由內地與香港、內地與澳門科技合作委員會協商確定;

港澳機構申報項目應按照中央財政科技計劃的有關要求提交申報材料,參加內地組織的項目評審,通過公平競爭獲得資助;

中央財政科技計劃資助港澳機構的項目經費,相關項目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和向境外支付的有關要求,及時辦理資金支付手續。其中,由港澳機構與內地單位聯合承擔的項目,項目經費可分別支付至港澳機構和內地單位;

港澳機構牽頭承擔項目的過程管理、驗收評估、相關服務等工作,可由內地項目管理機構組織開展,也可以委托港澳特區的機構實施。委托實施的,應簽訂委托協議,確保管理和服務工作及時到位;

中央財政科技計劃主管部門可根據科技計劃管理制度、本規定和港澳特區的實際情況,對港澳機構申報、承擔項目的具體要求事項作出專門規定,並積極邀請港澳科學家參與中央財政科技計劃戰略咨詢、項目管理和驗收評估等工作等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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