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右)和黃台仰(左)
香港新聞網5月15日電 據香港《商報》報道,前年年初二淩晨在旺角發生的騷亂事件,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5人,否認暴動等六罪。法官昨日引導陪審團時,強調首被告梁天琦被控的煽惑暴動罪中,共同犯罪的協議可以是兩人一時沖動下達成,又或是彼此沒有交談,並透過表情、點頭等達成協議。雖然黃台仰於本案中多次被提及,惟陪審團毋須猜測黃的情況,或為何他不在本案受審,但就可考慮他當晚的發言和行為,以判斷黃、梁是否共同行動及煽惑暴動。
梁有否與黃共同犯罪協議
法官彭寶琴指若如控方所言,案發當日先發生非法集結事件,後期於砵蘭街、亞皆老街、山東街及花園街發生暴動,倘若陪審團肯定案發時有暴動發生,則須考慮各被告有否參與其中,再確認第二、三及五被告,即李諾文、盧建民及林倫慶的身份辨認是否準確。而有關首被告梁天琦的煽惑暴動罪,陪審團須考慮他是否如控方所指,聯同黃台仰於砵蘭街作煽惑暴動。
籲勿因政治理念及感情用事
彭官向陪審團強調,他們需要處理的是相關刑事罪行,並非處理民生、政治爭議,故他們應就本案證據作出符合的事實裁決,不可受個人情緒影響判斷。即使陪審團對使用暴力有強烈看法、粗言穢語感到憎厭及小販遭到阻撓而深感同情,但陪審員仍須以嚴謹、冷靜及持平的態度作出裁決,並要對各控罪及各被告分開處理。另外,雖然梁早前已承認襲警罪及被定罪,但他於案發前並無任何刑事紀錄,陪審團不應該因他承認該罪,而認為他傾向干犯或較有可能干犯涉及暴力性質的罪行,或假定他於作供時沒有講真話。
毋須理會被告動機警方部署
彭官提醒陪審團須考慮所有證據及各罪行元素,毋須批判警方所使用武力及部署合理與否。而辯方辯護時曾提及被告行為的出發點及動機,包括梁當晚只是想保護市民,盧則表示當日為撐小販並好心幫手推車等。法官指出陪審團毋須考慮各被告的犯案動機,並舉例稱若有人偷竊為劫富濟貧,該動機也非其脫罪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