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5月15日電 據香港《商報》報道,前輔警開設“代客探監”服務,收取由84至120元不等費用,派員工為在囚人士的親友,向懲教署假稱為“朋友”而代為探監,把物資帶入獄中,結果前輔警及員工等6人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同判社會服務令,輔警及一女員工不服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昨終院裁定2人翻案得直,撤銷定罪。終院在判詞中釐定“朋友”更廣泛的定義,認為“朋友”應從囚犯角度來看,探訪最重要的目的是讓候審還柙囚犯可以與外界有聯繫,讓他們得到精神及物質的支援,只要囚犯願意會見的人便可。
代探監對某些人是有需要
終院5位法官昨一致裁定兩上訴人分別為曙光公司東主溫皓竣及員工關巧用上訴得直。終院並強調,囚犯的“朋友”必須有合法及真誠的原因去探訪,而非心懷不軌或別有企圖。終院又指,在現實中囚犯的親戚或朋友,可能因為病、沒時間、不在港等原因不能親自探訪,如囚犯的祖母因傷殘不能去監獄,她委託別人代為探監,若視她的朋友為囚犯的朋友,也沒違反《監獄規則》第48條的意思。
有助囚犯與外界聯繫及支援
上訴庭在處理本案上訴時指,家人及社會的支持有助囚犯適應獄中生活及更生,故《監獄規則》中的“朋友”,一定是囚犯認識的,而非一個陌生人。對於上訴庭的分析,終院認為是無理據及無邏輯,並解釋即使給予“朋友”一個較廣闊的定義,不會對囚犯的秩序和紀律有任何負面影響。將更生沾上邊,更是誤會了候審未定罪人士的身份,因為在假設他們無罪下,他們不用更生。
探訪最重要的目的是讓候審囚犯可以與收押所外的人聯繫,讓他們得到精神及物質的支援。然而,探訪的目的不止於此,探訪目的也包括讓候審囚犯享受適用於他們的較寬松的制度,他們有權為自己取得食物、啤酒、私人衣服、報紙及其他消遣品。但如果這些物品無法真正供應給候審囚犯,這些權利根本沒有實質作用。
終院法官指朋友定義廣泛
終院就“朋友”一詞更作出進一步解釋指,朋友不一定是互相認識及有個人交情。為了令大家更明白,終院常任法官霍兆剛更在判詞中舉出多個例子,包括“法庭之友”(即協助法庭提供法律意見,但非涉案相關的律師),不代表他與法官有私交,又例如庭上大狀之間互相稱呼“my learned friend”,也不反映雙方有個人友情等。
常任法官霍兆剛亦反問,“難道facebook上未見過面的是否算是朋友”,社交媒體上的“朋友的朋友”,又是否朋友,所以只有囚犯本身能決定誰是朋友,由懲教人員審視是否朋友,是不切實際的。
2人“朋友”身份探監非不誠實
終院強調,串謀詐騙涉及不誠實的控罪元素,而該元素卻是串謀欺詐罪的基礎元素。法庭在裁定被告人有否作出不誠實的失實陳述時,必須考慮該被告人是否真誠相信那些失實陳述為他所理解的事實。但本案不涉及上訴人的誠信問題,因2人可能相信自己是以“朋友”身份去探訪,非不誠實。至於“串謀”,雖然兩上訴人來自同一公司,但不足以指2人是串謀。2人獲判上訴得直,定罪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