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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職令"三讀通過 羅致光:平衡勞資利益

时间:2018-05-19

香港新聞網5月18日電 據香港《文匯報》報道,香港立法會昨日以50票贊成、3票反對、9票棄權下,三讀通過《201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草案建議如僱員被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法庭可向僱主頒佈復職令,如僱主拒絕執行,需額外向僱員支付月薪3倍、上限為7.25萬元的款項;如僱主無合理辯解下不支付,屬於刑事罪行,可被檢控。工黨議員張超雄就草案提出的3組修正案全數被否決。

張超雄昨日在會上提出修訂,訂明勞資審裁處考慮發出復職令是否切實可行時,需考慮僱主是否有必要聘用另一人替代被解僱員工,避免僱主於欠缺根據下推搪履行復職令。

他又建議將僱主沒有履行復職令的賠償額提升至僱員6倍月薪,並取消7.25萬元的賠償上限。

黃定光反對張超雄修訂

進出口界議員黃定光認為,如果勞資雙方要對簿公堂,關係已經去到不能修復的地步,不應強行要僱主安排復職,指較理想解決做法是“和平分手”。他質疑張超雄的修訂激化矛盾,破壞勞資關係。民主派支持修正案,但建制派反對,修正案最終被否決。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表示,政府提出的建議是經勞工顧問委員會過往多年與勞資雙方經過多次討論後的共識,成果得來不易。

他指政府十分尊重立法會議員所提出的建議,但有責任在修改任何勞工法例和政策時,充分顧及對勞資雙方的影響。

對於不少議員認為草案建議罰款太低,未能對僱主起足夠阻嚇作用,羅致光指出,在現行《僱傭條例》下,法院或勞審處可判給僱員終止僱傭金及款項可達15萬元補償金,作為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補償,而今次所討論的額外款項是在僱主沒有按照命令將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僱員時,除終止僱傭金及補償金之外,有責任支付僱員的額外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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