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律師為被告求情,希望法官考慮刑罰時要有「一念之仁」。法官反駁,需要考慮案件嚴重性,即使被告年輕也可判囚。圖為旺暴亂象。 資料圖片
香港新聞網5月24日電 據香港《文匯報》報道,在旺角暴亂期間,10名男子涉嫌向警員掟磚及毀壞警車案,其中9人早前被裁定全部暴動罪成,他們連同另一早前已承認暴動罪的被告昨日在西九龍法院就定罪求情。對於有被告的代表律師聲稱旺角暴亂的性質是“政治示威”,法官質疑辯方是要求法庭裁定政治議題的對與錯,並反問道:“一時貪玩、無目的要重判,有政治目的就可以輕判?”針對另一被告的辯護律師稱希望法官考慮刑罰時要有“一念之仁”,法官反駁他要考慮案件嚴重性,即使被告年輕也可判囚。在聽畢求情後,法官將是案押後至本月31日判刑。
是案原有10男1女共11名被告,依次為莫嘉濤、李倩怡、鍾志華、何錦森、霍廷昊、陳和祥、鄧敬宗、李卓軒、林永旺、葉梓豐及吳挺愷,年齡由19歲至73歲不等。其中,李倩怡早前潛逃台灣正被通緝,第十一被告吳挺愷則在開審前認罪,餘下9人全部被裁定暴動罪成。
辯方引六七事件例被駁
代表第三被告鍾志華的大狀黃瑞紅昨在庭上求情稱,法庭對暴動案被告判刑時,應考慮暴動本身的社會背景,又引述六七事件的一宗案例,指當年有被告在南九龍裁判署外煽動群眾襲擊警察,過程長達5小時,法官當時指,判刑須反映騷亂時的社會境況、騷亂因由和後續影響等因素,最終被告獲判監兩年。
不過,郭官認為該案例原審僅三四天,與是案審訊逾一年的情況不同,兩案不能作比較。
黃續稱,旺角暴亂源於複雜的社會問題,包括市民不滿政府施政、內地與香港矛盾、“佔領”期間警察處理示威者的手法等。相對於六七事件,旺角暴亂的性質只屬“政治示威”,示威者事前毫無準備,亦無如當時般破壞、洗劫商舖等事發生。
諉過家庭“坎坷” 揭有錢照賴租
郭官表明,政治對錯並非法庭要考慮的事項,並質疑此背景與第三被告向警方投擲膠樽無關,又指第三被告在涉案影片中,被拍到用樽掟向攝影師,質疑辯方提及被告對施政不滿等,和他掟攝影師並無關係,更反問道:“一時貪玩、無目的要重判,有政治目的就可以輕判?”
黃並提到第三被告家庭背景“坎坷”:他的母親患精神病,父親逝世前吸毒、飲酒成癮,3個胞姊中兩個有智力問題,令他自小缺乏家庭的愛。郭官質疑第三被告月賺1.5萬元也不願承擔租金,又不會幫家人執屋,“佢都無愛過自己家人。”
被裁定兩項暴動罪、1項刑毀及1項襲警罪罪成的首被告莫嘉濤,其辯方求情透露他在內地出生,7歲來港定居,在中學讀通識科因而關心時事,現因少不更事而闖下大禍。
辯方續稱,莫在2014年“佔鐘”期間在金鐘逗留10天,認為自己和他人使用和平方法,卻遭警員“武力對待”,而近年的“七警案”和“朱經緯案”,令首被告視警員代表建制,他於案發晚上以社會最不容許的方法,向執法者使用暴力。
辯方聲言,莫現已深刻反思,知道案發時襲擊的警員,同時亦是市民,需要工作和養妻活兒,若社會未能變得更好,都是因為“更高層”,建議判他入勞教中心和教導所,辯方望法官不要判他監禁,指法官的“一念之仁”或將會對被告有影響。
法官強調,要考慮案件嚴重性,被告涉及的控罪嚴重,又指即使被告年輕,也可判囚。辯方就回應指“一念之仁”中的“仁”,不應解作mercy(仁慈),應該解作wisdom(智慧)云云。
被告中年紀最大、73歲的陳和祥,律師就指他教育程度不高,有高血壓、糖尿病和抑鬱等問題,一直奉公守法,今次經過嚴重教訓充滿悔意。法官則指,有片段拍下陳和祥掟磚,有警司被磚擊中受重傷,指陳和祥的案情較為嚴重。